根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开展省内跨户籍地办理出入境证件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09年1月20日起,山东、江苏两省开展省内跨户籍地办理出入境证件试点工作,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
据江苏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除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批准实施出国审批政策调控的海安、东海、江都、泰兴等4县(市)居民,以及申请材料与人口信息资料不符的人员仍按原有规定在户籍地申请外,江苏省内居民均可在省内跨户籍地就近办理护照。这条新规定解决了省内居民身处非户籍地,异地办理护照难的问题。
据悉,除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含应邀赴台)、申请材料与人口信息资料不符的人员外,江苏省内居民申请赴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或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活动和参加会议等事务,均可在省内跨户籍地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相应签注。除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批准的实施短期往来港澳受理审批政策调控的泰兴、靖江两市居民,以及申请材料与人口信息资料不符的人员外,江苏省内居民均可在省内跨户籍地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团队旅游签注。
此外,据介绍,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口岸签证(注)服务还将拓展台湾居民口岸落地签注、外国人口岸落地签证业务,为台胞和外籍人员来江苏投资、经商、旅游等提供入境便利,并在南京试行居民再次赴港澳团队旅游签注自助申请业务,适时向全省推广。
内地居民参加旅游团赴港澳地区旅游,在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时,无需提交旅行社出具的旅游费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