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卫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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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0/9/2
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通游,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园中园门票;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定价机关应通过听证程序(临时活动除外)审批园中园门票价格。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
免票半票
对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人(含70周岁)、身高1.2米以下儿童(含1.2米)等实行免票;对身高1.2-1.5米儿童(含1.5米)、60-69周岁老人、全日制学校学生(不含成人院校学生)等实行半价优惠;
具体优惠
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该活动场所的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同一宗教的教职人员、受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有效证件的同一宗教信教群众免收门票;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可实行批量优惠,优惠办法、优惠幅度应对外公示;游览参观点应当严格执行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游园优惠措施,应根据自身特点及旅游市场情况,逐步建立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日制度;游览参观点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歧视性门票价格。
调价标准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一次提价幅度,以旺季票价为准:50元以下的不超过35%;50-100元的(含50元)不超过30%;100-200元的(含100元)不超过25%;200元以上的(含200元)不超过15%。
昨天,市物价局发布了《苏州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据介绍,这一《办法》将从9月25日起施行,《苏州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定》(苏州市物价局苏价服字[2003]28号)废止。
城市休闲公园应免费开放或低票价
据市物价局有关人士介绍,按照《办法》规定,我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重要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门票价格应按照有利于景点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应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按照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适当补偿成本费用的原则,实行低票价。《办法》规定,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列入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目的举行的各种展览免费向社会开放。
游览参观点门票可以实行淡旺季票价。为调节入园人次,对于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经定价机关批准,可以实行淡、旺季门票价格。以淡季门票为基础,淡旺季门票差价一般不超过50%。游览参观点门票可以实施多次入园的票价结构。为方便市民日常休闲锻炼,游览参观点可以设置月(季、年)度门票,其价格应当体现优惠;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月(季、年)度门票价格报定价机关审批。
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通节假日前1个月不提价
游客到景区游玩,买了门票后,往往在景区内的景点还需再买票,对于这一现象,《办法》明确指出,游览参观点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通游,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园中园门票。游览参观点内确有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定价机关应通过听证程序(临时活动除外)审批园中园门票价格。将普通门票(即入园第一门票)和特殊参观点门票合并成联票的,需按照定价权限审批。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
《办法》还提出,游览参观点内其他各类服务价格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不得将不相关的游览参观点捆绑为一个游览参观项目并收费。除有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之外,在出售门票的同时不得强制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在游览参观点临时活动价格方面,《办法》规定,游览参观点内举办各种临时展览、活动原则上不得加价。观赏价值和投入较大,确需实行有偿服务的临时活动,应体现保本原则,按照定价权限申报审批临时园中园门票。如临时活动分散、难以单独售票开放的,按照定价权限审批,可临时提高普通门票价格。门票加价一般不得超过基本票价的50%。临时活动门票与旺季门票不得重叠,两者一年内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办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整期限,及幅度作了严格要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同一票价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不得提高。票价调整,应当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临时活动除外。